各部门、各单位: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2月13日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保密的原则,服务学校发展,促进各部门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党委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校内部审计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等。
第六条 审计室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室应当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涉及审计情况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审计室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事项。
第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或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与完善审计工作协作机制。
第十条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向审计室提出回避申请,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查后作出书面回复。对涉及需审计室负责人回避的情形,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指定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室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年度考核办法,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室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向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室履行的职责:
(一)专项审计
1.对贯彻落实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学校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4.对学校财政项目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5.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对学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对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8.对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9.对各部门、各单位委托的项目进行审计;
10.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1.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常规审计
1.对学校物资采购预算金额3万(含)以上和服务采购预算金额10万(含)的项目进行审计,审核内容为立项预算、招标文件和采购文件;
2.对学校单项工程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内的工程项目,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计;
3.对学校单项工程预算金额5万元至1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审核内容为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竣工结算;
4.对学校单项工程预算金额10至3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审核内容为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竣工结算;
5.对学校单项工程预算金额30至1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审核内容为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合同审计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变更工程(含隐蔽工程及不可复查工程)预算、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竣工结算;
6.对学校单项工程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审核内容为设计概算(如有)、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含隐蔽工程及不可复查工程)预算、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审计室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八)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和年度审计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结合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工作组。
审计工作组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围绕审计目标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审计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当主动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审计资料一经送审原则上不得修改,如确有需要修改的,需提交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对象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根据需要可召开由审计室、被审计对象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告知被审计对象有关审计事项内容、时间安排、人员分配、工作计划等事项。
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工作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审计工作组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作出必要的修改,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室主要负责人复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将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室报送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室。
第二十七条 分管校领导应负责督促其分管的被审计部门按期完成整改,审计室负责监督核实整改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未落实整改意见的被审计对象,审计室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提出其限期落实整改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室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可根据职责和权限在审计项目完成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主要结论。
第三十条 审计室应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审核、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室应当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依法依规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九)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室或者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广商院〔201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物资、服务采购项目立项审计流程图